昌邑市人才发展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昌邑市人才发展服务中心。
第三条本单位类型是公益公益一类副科级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住所是昌邑市平安街号。
第五条本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六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万元。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共昌邑市委组织部。本单位的法人登记机构是:昌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监管机构是:昌邑市委编办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单位的宗旨是:为广大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提供便捷的公共化、社会化、市场化服务,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保障和源源不断的智力支持。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潍坊和昌邑市人才政策,参与人才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
(二)负责全市人才引进、培育、管理和服务,整合完善全市人才服务体系,优化各类人才创新创业环境。
(三)承担全市重大引才活动的组织实施。
(四)配合做好国家、省和潍坊市重点人才工程的申报服务工作,为各类人才培养、引进提供服务保障。
(五)协助做好全市人才信息化工作和人才宣传工作。
(六)完成昌邑市委组织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党的领导
第十条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作用: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中心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本单位党组织的职责权限: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对本单位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对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方式和程序:组织党员和党组织领导班子进行学习培训;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等,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落实有关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四章举办单位
第十三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共昌邑市委组织部。
第十四条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对事业单位的章程草案进行审查,监督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对事业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和重要财务事项等实施监管;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培训和管理;为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提供保障;督促事业单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单位决策机构是:中共昌邑市委组织部部务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制定、修改章程;制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具体根据本单位实际。
第十六条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市委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组织部门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按照分工抓好中共昌邑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的决策事项的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拟定内部管理制度;带领全体工作人员做好本单位的业务工作;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第六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八条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市委组织部具体负责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或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十六条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理、专业技术等岗位。
岗位设置方案经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的,应当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及明确合同期限。
本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员,按程序进行竞聘上岗。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工作人员书面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
(五)其他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全面考核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将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等,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根据考核结果,给予晋升、聘任、辞退等奖惩措施。
第三十条本单位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工作人员涉及人事争议有关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公开;不具备条件的也可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本单位的办事大厅、公开栏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自信息公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公开的内容和方式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三)合并、分立解散;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符合简易注销登记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年4月20日中共昌邑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共昌邑市委组织部部务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