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夏某毕业以后,将档案调至了本市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去往该中心办理档案资料时,夏某得知该中心定期举办招聘会。于是,夏某咨询好了具体的时间,遂前往该中心参加招聘会。可是,在入场之前,夏某被告知要缴纳50元的“入场费”,而且不管是否找到工作,劳动者只要进入招聘会会场,就要缴纳。无奈,夏某只好缴纳了50元的“入场费”,但遗憾的是,夏某并未找到工作。回到家以后,夏某向自己的父亲老夏讲述了自己一天的经历,老夏是当地政府的一名老干部,听说了人才中心的这种收费行为后,十分生气,决定向领导反映此事。那么,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举办招聘会,可以向劳动者收费吗?
我们国家各个地方几乎都有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者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这些机构一般都是事业编制,还有部分是企业化管理,但都属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而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据此可知,本案中的人才服务交流中心举办招聘会,向劳动者收取50元“入场费”的行为是违反上述规定的,应该及时停止。我们国家一直以来都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者就业,这不仅是在解决民生问题,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所以各个政府部门和公共就业机构应该尽可能帮助劳动者就业,而不是想方设法利用招聘来攫取劳动者的钱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