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5月9日,天津市人社局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评价机构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以及处理办法。
评价机构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鉴定中心约谈机构负责人,并要求其改正:
(一)未按规定标准提供考场和配备足额工作人员,或擅自变更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员的;
(二)未使用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系统等技能评价管理平台主动接受线上监管的;
(三)未按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统计数据,或评价档案材料、影像资料保存不完整、管理不规范的;
(四)违规上传证书数据或上传数据有批量错误的;
(五)出现其他违规行为,但未影响评价质量的。
评价机构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鉴定中心约谈机构负责人,并要求其整改,整改期内暂停其评价活动:
(一)未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进行参评人员资格审核的;
(二)未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定程序实施评价活动的;
(三)对本机构发生发现的评价要情处理不及时、拖延误报的;
(四)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
(五)出现虚假夸大宣传等其他违规行为,并影响到评价结果质量的。
评价机构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3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举办的其他评价机构的备案申请:
(一)备案申请中提供虚假承诺、虚假资料的;
(二)在备案范围之外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
(三)将机构的评价资质(实施权)委托或转让他人的;
(四)考场秩序混乱、有组织舞弊或证书数据造假的;
(五)拒绝或阻挠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或编造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后拒不改正或整改后再次违规的;
(七)出现隐瞒谎报评价要情等其他违规行为,严重影响评价质量或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此外,该《暂行办法》还对质量督导员、其他参与技能等级认定相关工作人员、参评人员等的违规情况及处置方式进行了明确,为规范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维护技能人才评价的公平公正,保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提供依据。